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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附属实验小学章程

2025年12月30日 12:50  来源:   点击:





四川大学附属实验小学章程

(2025年修订)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章 附则




序  言


四川大学附属实验小学创办于1908年,前身为四川通省师范学堂附设高等小学堂。自建校以来,始终以“学生事大”为文化源点和初心,扎根儿童教育领域,躬身实践、探索真理。从生活教育主张出发,不断深耕,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生活教育现代实践与认识体系,积累了丰硕的办学成果。为切实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2025年3月再次启动《章程》修订工作,形成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积极响应《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年—2035年)》,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中小学校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教基〔2025〕2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校址】学校名称为四川大学附属实验小学(简称川大附小),英文表述为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with Sichuan University,住所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四川大学望江校区内)。

第三条【学校性质】本校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举办,经成都市武侯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武侯区教育局主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学历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条【办学宗旨】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学生事大·真实成长·立人新民”育人基本路线,坚守育情智生命、建美丽附小、创美好生活、促真实成长附小教育愿景,办让社会满意、放心和认可的现代学校教育共同体。

第五条【办学目标】秉承“于天地间立人、于生活中新民”教育使命,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学校制度建设,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秉持“规范+柔性+效能”的管理理念,完善形成支持学校品质发展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成就教师最优化成长,促进学生最大化发展。发展成为具有中国文化品质和现代文明素养特质的高质量实验性研究型生态学校。

第六条【学校文化】秉承生活教育思想,积极吸纳自然主义、人文主义、实证主义与心学理论,完善形成以“为美好生活的和善创造、向上向好而教育”的学校现代生活教育思想体系。

办学思想:生活教育,因生活而教育、在生活中教育、用生活来教育,为生活的向上向好而教育。

教育使命:于天地间立人、于生活中新民

教育立场:学生事大

校    训:海纳百川、行知合一

校    风:和善创造、向上向好

校    标:凤钟

校    徽:

校徽以“时间与精神”达成对生命的尊重和关照。凤钟、水土、百合花,构成川大附小校徽标志视觉主体,从整体上揭示了川大附小的形象与精神。凤钟外形表达出时空的深邃,同时也表达出与四川大学的血脉相连,深厚的水土既是川大大学精神的象征,又是附小百年厚重文化的寓意,茁壮成长的由茎与叶构成了一个行走在天地之间的“人”,是川大附小人意气风发的精神象征。

校    树:银桦树

校    花:百合花

校    歌:《百合花开》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第七条【制度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建立学校议事规则,发挥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认真贯彻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以“充分规范、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和生态优效”为现代学校治理原则,坚持以促进人的身心健康、个性发展和人格完善为根本,激活基层组织生态发展,实现文化感召、学术引领和制度导行共进,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全面合力,实现现代学校治理效益的最大化。积极构建和践行以育人成效为导向的评价方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八条【组织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基层党组织的设置等要求,设置党总支,下设若干个党支部。按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产生党支部领导班子。

第九条【学校党总支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主持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的设置与调整,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总支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总支委员会决议。

(三)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履行党管干部、管发展规划和管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的职责。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条【校长职责】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教代会制度】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认真贯彻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党总支书记、校长、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办公室、教育处、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应急办等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根据中共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教党〔2025〕56号),设置相应职数的中层管理职位,中层干部由学校选聘、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其他机构】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成果评定、学术引导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学校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德育干部、年级组长、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专家代表、社区代表及家长代表等组成,专题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加强党建引领,增进家校沟通,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依法推进家庭教育,促进家校共育。

第十四条【校务公开】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对于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入转学、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予以重点公开;学校推行办事公开。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

第十五条【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和便捷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学校处理学生、教师申诉或纠纷时,尊重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并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十六条【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七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教育行政、审计、登记管理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分管副校长统筹,教育处、教导处主管,少先队大队部、年级组、教研组等基层组织协同的教育教学管理机制。在年级组或教研组内设置党小组长,在党总支领导下履行思想政治指导员工作职责,把握办学方向。其中年级组由教育处管理与指导,教研组由教导处管理与指导,班主任由少先队大队部管理与指导。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统筹年级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课程管理】坚持立德树人,推进五育并举,实现五育融合,落实国家“双减”政策,执行国家新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严格按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开好课堂,积极开发综合实践、社团活动、在线教学和延时服务课程,形成学校课程体系,构建各处室立体交叉指导评估机制。

第二十条【教学组织形式】学校以班级为建制开展教育教学,每个班级配置班主任、副班主任。班主任是班级管理及建设的牵头人,是班级家委会工作的督导者。各学科任课教师共同组成班级育人共同体,在学科教学中、专题活动中、校园日常中共同落实课程思政。

第二十一条【健康卫生工作】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的规定,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二十二条【队伍建设】校长带领行政班子切实担当教师队伍建设基础性重任,以科研项目推动学校整体发展,撬动教师团队成长。规划教师队伍结构和成长计划,研发培训课程,构建不同发展期教师成长平台,建设一支名优教师集群队伍。让教师在教育生活中有获得感、成就感、荣誉感、愉悦感和幸福感。

第二十三条【教育科研】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项目考核,通过制定和完善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制度,使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努力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深化课程、课堂改革研究,探究影响学生情感、智慧、胆识生长的课堂文化元素,学校鼓励教师对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探索和实验。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学】学校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含残障儿童),招生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班数和人数为准。

第二十五条【学生权利】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义务】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加强学生学籍规范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小学阶段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体质健康、人文修养、艺术素养、学业情况和学习动力等实施综合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教师权利】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教师义务】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教师制度】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师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四条【岗位管理】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制】学校教师实行聘用合同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教职工与学校之间依照订立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校聘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学校聘用教师前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聘用后要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作经费。学校的校聘教师在专业成长方面享有与编制内教师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考核与培训】学校对教职工实施考核和培训。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学校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培训计划,对教职工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教职工应当按学校要求参加培训。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实行按劳分配、按岗取酬、优教优酬、薪随岗变的分配原则。


第六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学校财务活动按《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

学校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财务和会计人员,设置财务部门,依法对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学校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预算。

第三十九条【资金管理】学校办学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学校收支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依法使用,专款专用,及时公开,加强预决算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校收费】学校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二条【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和完善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财务清算】学校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因素需进行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四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建成支持儿童全面而有个性真实成长的校家社教育共同体,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四十五条【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程序,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家长委员会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行为规范、奖惩办法、食堂管理、校服选用等事项,学校相关部门应当通报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

第四十六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四十七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八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制度体系】本章程如与上级政策、文件有抵触, 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学校建立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内容相抵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抵触的,以本章程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章程审议程序】

(一)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校法律顾问(律师)、中层干部、教师代表、退休教师代表、相关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

(二)章程起草小组深入研究、分析学校办学特色,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在校内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反映现代学校发展的要求与方向,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和可用性,进行章程草案的草拟。

(三)校法律顾问对章程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将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起草说明。

(五)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总支会议讨论审定。

(七)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说明和章程备案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八)经教育局核准备案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或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生效时间】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